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2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址:禄丰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8月27日生,住禄丰县。
被执行人左艳兵,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
申请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云03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艳兵支付货款100000元及诉讼费242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两年)。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位于中国陆良支行存款14227.9元已被冻结,本案属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一辆云D×××××号丰田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
另查明被执行人因债务太多,现下落不明。
综上,因被执行人及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申请公安布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并且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