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658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57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27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号地块7-4-318。
被告: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经区竹泽路*号。
原告***与被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湖北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