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2444号
申请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7-4-318。
法定代表人:覃艳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18号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龙阳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兴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龙阳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金额财产。申请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