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2385号
申请执行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7-4-318。
法定代表人:覃艳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18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2019)鄂01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0,314.29元及利息(以1,040,314.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成机电工程技术(湖北)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317,811.11元及利息(以317,81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质保金全部返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1.5元,由被告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570元,由被执行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2、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3、2020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世海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武汉龙阳佳海物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40%的股权份额(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4、2020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已冻结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617,014.3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