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1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百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在向被执行人麻城杜鹃盛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后,其同意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