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

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5民初1341号
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正港路马村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东营市鲁山路华泰大厦7楼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原告河北北海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建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