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522执保224号
复议申请人: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
法定代表人:延惠峰,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1-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对本院的保全裁定(2018)鲁0522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复议,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18)鲁0522民初158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立案实施。实施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按照(2018)鲁0522民初1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保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522民初1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