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

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2民初1584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1-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5620894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51032558。
法定代表人:延惠峰,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鲁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0522民初158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现原告已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