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6018号
申请人: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12号锦绣泉城11号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玉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水榭花都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崔同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38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843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42元,由申请人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燕翔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