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锦绣泉城**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崔同政,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保全费1442元,共计3436元,由济南索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