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尹新琪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306号
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吴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新琪,男,1964年1月4日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海峰,该公司司董事长。
被告: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尹新琪,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告尹新琪、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诉称,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间,新和县、库车县、柯坪县、乌什县为改善交通出行状况,对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进行重修,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相关道路进行重修合同恰谈、对接工作委托给被告尹新琪,委托事项为:“以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阿克苏地区路桥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的洽谈、合同对接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被告尹新琪根据授权将新和县、库车县、柯坪县、乌什县内二级公路105.19公里、三级公路100.2公里、四级公路123.77公里及建设用地测量技术及工程服务勘察设计测绘交与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并签订《测绘合同》,合同约定了测绘范围、测绘内容、测绘工程费及付款方式等条款,约定单价为二级公路为8,000元/公里、三级公路4,000元/公里、四级公路1,000元/公里、建设用地勘界测量为8,000元/公里。同时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年底支付50%,余款2018年底付清全款。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测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交付施工单位。被告于测绘工作初期支付120,000元后,大部分款项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20年2月、2021年5月支付55,2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服务费1,712,65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0,779.58元[1,712,650元×3.85%×3.5年(2018年7月5日起暂至2022年1月4日)],之后的约金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尹新琪并非适格被告,本案适格被告仅为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告依据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的《测绘合同》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亦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均应由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依据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新琪与其签订的《测绘合同》提起诉讼,合同相对人系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系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履行地系双方住所地以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库车县、柯坪县、乌什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1,145.00元,退还原告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牛复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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