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等与江苏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1964号

申请人:***,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任克终,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魏枫,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刘辉,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叶雷,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李云鹏,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王晓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应海峰,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满玲玲,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宋善昂,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李凯,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卢丽娟,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郝莲子,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申请人:欧彩云,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胡丽,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张建军,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李伟,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科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20800MC0544896K。

法定代表人:魏枫。

上述十九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成发展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麟,江苏新高的(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李凯、卢丽娟、郝莲子、欧彩云、胡丽、张建军、李伟、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苏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李凯、卢丽娟、郝莲子、欧彩云、胡丽、张建军、李伟、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张少梅在江苏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4.8%的股权。申请人***、***、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李凯、卢丽娟、郝莲子、欧彩云、胡丽、张建军、李伟、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李凯、卢丽娟、郝莲子、欧彩云、胡丽、张建军、李伟、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少梅在江苏华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4.8%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李凯、卢丽娟、郝莲子、欧彩云、胡丽、张建军、李伟、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阚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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