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003号
原告:新疆**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交科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岩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