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兆合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兆合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3执3567-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兆合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云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中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莱州兆合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阳市恒能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