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91财保6号 申请人: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A3Q0CK9X7。 法定代表人: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8847849。 法定代表人: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720701C。 法定代表人:秦**,职务:经理。 申请人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投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