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财保36号
申请人:岁丰(上海)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5848461Q。
法定代表人:单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山***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188-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777478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岁丰(上海)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山***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1万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11月25日,江门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送达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为31万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鹤山***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1万元范围内财产。
本案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岁丰(上海)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