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949号
原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527602。
法定代表人:王华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华,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第二期花木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00370598。
法定代表人:王传权。
原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原告芜湖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云茂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