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1538号
申请人: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
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绿园花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权价值2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青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