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4605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运永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丰泽道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喜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李花毛村3排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见喜、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喜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见喜、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喜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