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66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17号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以未到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91.5元,保全费4011.65元,合计9403.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