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3民初5075号
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沙洛村必漖围。
法定代表人:林文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金鱼街1号E栋508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坤。
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润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15日,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