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647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003房。
法定代表人:赵胜茂。
原告**诉被告广东润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