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315号之二
原告: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1072412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73993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财产保全费2673元,诉讼费合计6553元,由原告宁波鸿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