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349号
被执行人: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马城镇镇政府南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458718。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羁押于白湖监狱。
被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西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荆涂风景区师范学校东南五十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68147K(1-1)。
法定代表人:李德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兆水,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羁押于合肥监狱。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大荒柏山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94770117(1-1)。
法定代表人:王家登,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兆水、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