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1548号
被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现羁押于安徽省合肥监狱。
被执行人:马士凤,女,196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现羁押于安徽省合肥女子监狱。
被执行人:刘连震,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现羁押于白湖监狱。
被执行人:陈国安,男,1981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马继兵,男,1975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士凤、刘连震、陈国安、马继兵、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被追缴诉讼费一案,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