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5274号之一
原告:***,女,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硕,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兵,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C、D、E、F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
法定代表人:谭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陈兵、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海
人民陪审员 张高红
人民陪审员 杨美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茂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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