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5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现羁押于合肥监狱第二监区。
***申请执行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智群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5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现羁押于合肥监狱第二监区。
***申请执行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