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117号、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98942。
法定代表人:梅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安徽朗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2021)皖03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房屋、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房产均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数辆车均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账户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线索。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消费。经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并同意。本案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2021)皖03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岭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郭利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双双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