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负责人:许明辉,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镇政府南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458718(1-1)。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兆水,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大荒柏山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94770117(1-1)。
法定代表人:王家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师范学校东南五十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68147K(1-1)。
法定代表人:李德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
法定代表人:张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兆水、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禹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