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1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720579。
负责人:许明辉,行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57568H。
法定代表人:刘兆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镇政府南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49458718。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兆水,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新出口村(蚌埠国电公司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7582794C。
法定代表人:蔡云桥,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连震,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兆水、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刘连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