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723民初193号
原告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普济圩公司)与被告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济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普济圩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普济圩公司在承建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室外附属工程期间,因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合理安排与小区配套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工程及时施工,致使普济圩公司承建的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室外附属工程暂停施工,停工时间达10个月,造成工期延误,材料价格上涨。给普济圩公司造成了材料价差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该损失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鉴定费是普济圩公司为确定材料价差损失的具体金额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费用也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故对普济圩公司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其材料价差损失124862.02元及鉴定费20000元,合计144862.02元的诉讼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普济圩公司关于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其人员工资损失和工程机械(铲车、挖机)租金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对普济圩公司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其人员工资损失207900元和工程机械(铲车、挖机)租金损失7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普济圩公司中标建设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室外附属工程。中标价款为1651256.25元,工期为30日历天。该工程发包方为开发区管委会。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普济圩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进行了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其中通用合同条款第7.5.1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第7.8.1约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因发包人违法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延误的工期及相关费用。……。该工程于2017年3月10日开工建设,2017年4月20日完成小区雨污水管道等工程建设。由于与小区配套的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等工程的设计、招标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协调,直至2017年11月,供电、供水、燃气、通讯四家施工单位进场同时敷设管道,2018年1月中旬,燃气管道最后敷设完毕,导致普济圩公司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致附属工程暂停至2018年2月复工进行小区道路等建设。致使该工程自2017年4月20日停工,直至2018年2月复工建设。停工时间达10个月。停工期间,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2017年12月17日,普济圩公司青阳县碧桃园室外附属工程项目部以碧桃园施[2017]001号文件的形式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期顺延及材料调价变更申请》,申请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室外附属工程工期顺延,工程材料结算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池州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并附《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室外附属工程材料调差明细表(全部)》,合计差价费用为181702.92元。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3月22日以开发区管委会青开规(2018)3号文件的形式向县联合审查办提出《关于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公租房附属工程变更的报告》,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约18.17万元,并上报了《青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但未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普济圩公司的相关损失也一直未获赔偿。普济圩公司遂诉至本院。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普济圩公司的申请,委托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公租房附属工程停工期间材料价差进行鉴定。安徽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公租房附属工程停工期间材料价差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普济圩公司承建的青阳县碧桃园小区公租房附属工程停工期间材料价差金额为124862.02元。普济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0元。
一、被告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材料价差损失124862.02元及鉴定费20000元,合计144862.02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1元,由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504元,被告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龙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项太平
书 记 员 苏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