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532号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罗越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