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1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498K,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省普济圩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70593.51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0593.5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7285元。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执行费9106元。
目前,本院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尺度统一,本院拟在(2022)苏0684执2275号一案中一并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统一查封的有效财产进行查控和处置。
另申请执行人在未就本案向本院提出其他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复杂,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需要合并统一协调分配问题,故本案可并入(2022)苏0684执2275号案件中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苏0684执2275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合并执行后,终结本院(2023)苏0613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