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956号
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东二环一段578号4栋1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昂,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纹,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乌大道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梁子峰。
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湖南光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