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民初字第00156号
原告***。
被告江苏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秦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开,高邮市珠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