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上某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赛尔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苗苗。 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如银行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