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03执241号
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246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968元(含执行费3270元)扣划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3
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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