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执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金花新都汇3栋1803号。
法定代表人:熊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姗姗,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东兴大街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1日,住武陟县,系杨继红之夫。
第三人:杨继红,女蒙古族、生于1970年1月23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之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丈夫。
本院依据(2019)西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在执行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展召公司)与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同怀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展召公司申请追加***、杨继红为被执行人,在武陟同怀公司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展召公司诉称,请求追加***、杨继红为(2019)西仲裁字第463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武陟同怀公司出资不实的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杨继红作为武陟同怀公司发起人、股东,设立了武陟同怀公司。该公司章程约定,***、杨继红各自认缴注册资本为25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各占50%股份,注册资金共计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8日,经股东***、杨继红研究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股东***、杨继红各自增加到400万(出资形式为货币),各占50%,出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公司类型仍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至今日,***、杨继红尚欠800万元注册资本未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股东***、杨继红应当在武陟同怀公司未缴纳出资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继红辩称,在公司设立时断断续续往里面打款200多万,但都是工程垫资款,没有出资。二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陕西展召公司与武陟同怀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西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规定,一、陕西展召公司与武陟同怀公司签订的《冯原镇贺家桥17MWP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无效,不再履行;二、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展召公司超付工程款1,032,731.65元;三、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展召公司移交工程技术资料、交付工程、移交工地;四、仲裁费49,464元,陕西展召公司承担14,839元,武陟同怀公司承担34625元。因武陟同怀公司未履行上述仲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陕西展召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根据工商档案显示,2016年6月11日武陟同怀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发起股东为***、杨继红,分别出资25万元,各占50%,出资时间为2016年6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8日,经股东***、杨继红研究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股东***、杨继红各自增加到400万,各占50%,出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公司类型仍未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27日,经调取武陟同怀公司成立和变更时的相关证据,显示***、杨继红出资不实,尚欠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武陟同怀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杨继红作为武陟同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承诺的认缴出资共计为800万元,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但其并未在约定期限足额缴纳。***、杨继红作为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800万元范围内对陕西展召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所述,陕西展召公司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继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杨继红在对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出资的800万元范围内,对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杨晓平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