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5民初108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婵,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熊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靠路,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亚珍,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李根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红,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建民,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公民身份号码:32010XXXX609271313
第三人:陆新华,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2XXXX001011086。
第三人:代汉勇,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公民身份号码:37009XXXX720903503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展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陟同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建民、陆新华、代汉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澄城县公安局于 196907011864105211969070150119560927510332010XXXX609271313230000914108233239916100000679087501972090367837098219720903503691610111294469292201907121955816105251955080152131955101861212919551018524119735204414231973052030461980615135430722198006150011201920年121月1619日已就第三人张建民等在冯原镇贺家桥光伏项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刑事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第三人张建民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签字认可人,原告诉称大部分款项均系张建民签字,该欠款行为已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101531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智斌
    审  判  员  付毅超
    审  判  员  杨富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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