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84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宇泓,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帅,职务不详。
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北路支行XXXXXXXXXXXXXX965账户内48282元银行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北路支行XXXXXXXXXXXXXX965账户内48282元银行资金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2元,由西安建工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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