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02民初10766号 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该公司原告,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该公司原告,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该公司原告,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32877.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工程款利息90899.6元(按照LPR计算,以3332877.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共计3423776.76元;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保全、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工程地点为新城区XX路XX街;暂定含增值税价款为3799988.17元;审计完毕后,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7%。2021年9月22日,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22年9月1日,被告委托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付款表》确定工程审定造价3435955.84元,依据合同约定应付3332877.1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就支付工程款进行沟通联系,但被告并未支付。故原告起诉于贵院,望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第一项工程款3332877.16元,我们已经付了105330.25元。剩余3227546.91元未付。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工程地点为新城区XX路XX街;暂定含增值税价款为3799988.17元;审计完毕后,被告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7%。2021年9月22日,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9月1日,被告委托希格玛工程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付款表》确定工程审定造价3435955.84元,依据合同约定应付3332877.16元。被告已付105330.25元。剩余3227546.91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验收证书、易俗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项目移交单、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付款表、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双方核算造价的97%即3332877.16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已付105330.25元,尚下欠3227546.91元未付。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易俗社文化街区有机更新项目电缆零星工程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原告方的增值税发票均为2022年9月5日开具。截止2022年10月3日被告应付工程款给原告。逾期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227546.91元。 二、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4日起,以3227546.91元为基数按照当日LPR计算利息;支付至偿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17095元由原告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25元,被告西安曲江易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6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