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

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4民初6398号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甲字**新海岸商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工业园区**金藤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升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思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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