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宁晟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宁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108号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47。
法定代表人:林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女,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户县。
被申请人: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396095957Q。
法定代表人: 程明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11xxx170112510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1961内的存款共计313.5万元,保全标的为313.5万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313.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1xxx70112510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1961内的存款共计31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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