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2民初5921号
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杜鹃办事处黔洪路76号。
法人刘明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有国,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告:张平,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平达成和解,故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