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4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叶文祥,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杜鹃办事处黔洪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316403G。
法定代表人:刘明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启发,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叶文祥、陈芳与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文祥、陈芳于2022年6月10日以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献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