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4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曌,上海市建纬(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黔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杜鹃街道办事处黔洪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316403G。
法定代表人:刘明鑫。
委托代理人:罗德坤,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恒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中付
审 判 员 袁利萍
审 判 员 郭友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跃
书 记 员 罗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