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苑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4执1134号
***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分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分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分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39031.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50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14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分公司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苑分公司银行存款14998元收作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执11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