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856号
申请人: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7983524K,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耀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96092166B,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DKT67B,住所地宝鸡市联盟。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渭滨分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宝鸡市恒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