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213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三环路南侧金牛家居广场B座1-1303。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五星街办兴隆村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熙。
原告**、**、***、***与被告***、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四原告支付所欠工资2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原告于2021年5月到被告云州古建承包的古城·***月工地干活,一直工作到2021年7月份,被告***是此工地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于2021年7月16日给四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四原告工资22500元,承诺在2021年8月15日给付。承诺给付的时间已至,被告拒绝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第三人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6日,被告***签名捺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等四人工资款22500元,2021年八月十五日前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以及当事人**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等四人出具22500元的欠条,被告***未到庭,未对四原告身份提出异议,本院对四原告的身份予以确认。现***承诺的付款期限届至,四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所欠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主张由山西云州古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