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5498号
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0900596694XXXX;
法定代表人:成国兵。
被告: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81736XXXX;
法定代表人:刘宗熙。
本院在审理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嘉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4元,减半收取3,582元,由原告安康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